其实本文的主标题《你才是“国际律师”,你们全家都是“国际律师”》纯粹是为了轻松调侃,笔者还是希望尽量能把严谨高深的法律行业知识以轻松通俗有趣的方式表达出来。严格地说,本文的标题可以为:没有国际(international)律师的说法,或者:国际律师其实不是一个严谨的称呼,因为法律是一门地方性的知识。纯粹是个人观点表达,欢迎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事情来源是笔者10多年前刚入行的时候,比较喜欢观察当时的律师行业市场。当时笔者注意到,国内有部分的涉外律师,尤其是同时在国内和国外受过系统的两个国家的法律训练的,会自称或者被称呼为国际律师。当时的一大业务“显学”领域是为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例如投融资啊、并购啊,法律顾问啊。但是当时有一些外国公司,例如一个德国的公司来华投资,并没有直接聘用中国大陆的律师,而是从德国带了一个德国律师来,当然了,据合理估计或推算,该德国律师后来把业务以极低的价格再转包给了国内律师,是完全可能的。一个德国律师,没有受过系统的中国大陆的法律训练,也没有中国大陆的法律从业经验,是怎么可以胜任为德国投资者 提供中国法律咨询的工作的呢?这种在华的国外律师,当时也被称呼为“国际律师”。
按照某国外法学大家的说法,法律是一种本地性的知识(local knowledge), 这意味着中国大陆的法律知识,是一种中国大陆的本地性的知识。当然了,如果严格地说,中国的现代法律制度,其实全是舶来品。当年清末的立法大臣,浙江人沈家本老先生,就是聘请了日本人作为顾问,起草了清朝的几部大清律例,其法律制度,是引进了国外的现代法律制度,而放弃了本土的皇帝老儿们传承的近千年的天子立法或者说封建法制(就是苔、仗、徒、流、徙这些封建的肉刑和流放刑之类)。就民法来说,德国现代民法是源头,日本学的是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然后日本人又帮大清立了民法,沈家本立的几部清末法律其实并没有实际施行,大清就亡了,但是其立法技术深刻地影响到了其后的民国的立法体例,也可以说被民国的法律所继承了,也即民国的六法全书,今日仍然在台湾实施着。人民共和国刚建国的时候,除了《婚姻法》之外,其他法律的立法其实并没有被重视,相反,是坚决不继承民国的六法全书,那个特殊的十年中,更是砸烂公检法,取消法律院校。改革开放后,才重拾了立法工作,但是立法的理论和制度来源,还是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现代文明的法律制度,尤其包括曾经在这个国度实施过的民国的法律。作为一个例子,大陆法律院系里科班学法律的,还是喜欢看台湾的法学著作特别是民法,例如王泽鉴先生的民法著作。这么看来,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可以说是中国法律的老祖宗至少是老前辈了。那么德国律师来中国执业,似乎也没有问题啊,毕竟人家的法律理论体系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了,但是我们的大规模的正儿八经的法学理论建设,只有四十到五十年的历史(从改革开放正式计算)。
即便如此,还是不能忘记,或者说前述状况并不能改变这个结论:法律是一种本地性的知识(local knowledge)。这个话题展开的话会比较大,首要概念是文化差异。中德民法在大的体例上可能具有相似性,但是细微的差别,包括文化差异所导致的法律规定的细微差别,其实是非常多的。而法律法学是高度严谨的一个学科,细小的差别也是无法忽视的。其实笔者并没有受过严谨的德国法律的系统性的训练,所以如果你问我差别在哪里,我也不大能回答出来。反过来也一样,还是那个问题,一个德国律师,没有受过系统的中国大陆的法律训练,也没有中国大陆的法律从业经验,是怎么可以胜任为德国投资者提供中国法律咨询的工作的呢?其实中国和德国还好,同属于大陆法系,立法体例可能会接近一些;中国和英美之间的法律差别就更大了,中国接近于大陆法系,而英美属于英美法系。从电视上就可以看出来,带着假发的律师,向陪审团慷慨激昂发表意见,或者盘问证人的,这个是英美法系的庭审,和我们的中国大陆的法庭其实无关。当然了,我们的庭审的精彩是另外一种精彩。
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的不可知论,毕竟还是有这种可能的,在国内受过严谨的系统的科班教育的国内的法律院系的毕业生,然后又去国外例如英美德日的法学院接受系统的当地法律的训练。问题是,法学院的系统训练,并不意味着实务知识的具备,相反,法学院教授的其实是基础知识,而实务知识,是需要在实务中再训练并重新学起的(敲黑板,要考的)。一个法学院毕业生,没有经过实务训练和磨练,是永远无法成为一个法律实务人的。课堂和实务,即使不是相差十万八千里,也有五万四千里。而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一个人可以具有两国的法学学位,但是一个律师,同时具有两个国家或者法域的实务知识,这个太难了。毕竟一个法律实务从业人员,以律师为例,成熟起来起码需要5年的时间。会有一个人,取得了两个国家的法学学位,然后在一个国家执业5年,成熟了,然后再去第二个国家继续当学徒工重新学习该国实务知识吗?不能说完全没有,凤毛麟角,屈指可数,这些是真正的跨法域的双证律师。但是双证律师仍然不是“国际律师”。既然是国际的international律师,全球200多个国家,即使不是全部,至少应该能精通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吧;显然这个是不可能的。
啰里啰唆地论证了这么多,其实我的观点很简单。律师执照都是不同的国家的律师管理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或者颁发的,但是没有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会颁发律师执照,也包括各种的国际、亚太律师协会。所以一个律师,必然首先要有一个国家给他颁发律师执照,然后他才能加入各种国际或亚太律协。我的律师执照是中国司法部颁发给我的,因此我是一名光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即使我的委托人可能绝大部分是外国人,但是我执业中国法律,我的工作地点是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的法庭。我的“涉外”的属性是我的外国委托人赋予的。
正因为如此,我对中国法律的专业和精通,也是赋予我作为一个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尊严感的基础。我是中国律师,所以在国际舞台上,我们就是中国法律专家,我们和别的国度的律师是平等的,而国外律师,不论业务多么的精通或牛叉,或者收入多么的高,在中国法律知识方面,在中国法庭上,他们就是小白级别的存在;当然,反之亦然。
而前述的“国际律师“的理念其实是一种万金油律师的理念。同时,前边的例子其实并不是孤例。基于本文所倡导的”反万金油“的专业精神的理念,这几年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组织中国涉外执业律师编写沿”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实务指导;还有各级法院指定的几个政法大学组建”外国法查明中心“,由中国法律学者(部分兼职中国律师)承担外国法查明的重任,其实都是违背本文的”术业有专攻“的专业理念的,是不专业的。显然,正确的做法,任何国家的法律的检索、查明、释明和指导,都是该国的执业律师和/或法官的工作,他们才是真正的能胜任者。